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亲戚杨某乙等人在位于漳县人民公园的“华尔街”酒吧喝酒,喝酒中途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身体不适到停放在“华尔街”酒吧门前的杨某乙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甘J*****的“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中休息。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该车沿漳县人民公园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十余米至同路段“百度KTV”门前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9mg/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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