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漳州**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室,现住址芗城区**开发区**路**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凌晨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芗城区丹霞路“中国石化埃索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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