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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甘肃省**台临聘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花园**号楼**单元**2020年8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01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坛时,被河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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