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0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4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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