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P****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南路**小区中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6.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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