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7月5日委托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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