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4时35分,犯罪杨某某驾驶吉F****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白山大街宏泰花园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驾驶员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15mg/100ml,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5mg/100ml,杨某某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