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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一起在礼县**镇街道饮酒后驾驶甘K*****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镇街道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23.4mg/100ml,遂于次日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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