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建省石狮市出发欲前往厦门,行驶至福厦高速公路晋江**收费站入口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查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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