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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小学附近一大排档饮酒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同案人李某某饮酒,仍让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大排档沿清宏路行驶,至清宏路与福人路交叉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同案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供述: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提供交通志愿服务,按时完成规定得分,符合考察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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