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政府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1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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