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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2********,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白城**乌兰浩特路线车间**,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号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政府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1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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