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月18 日18时45 分许,杨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饮酒后驾驶甘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径207省道秦安县叶堡镇桥头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32.4mg/100mI。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0.2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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