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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40分左右,杨某某与同事陈某、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吃饭喝酒,吃饭期间杨某某喝了两瓶燕京啤酒,于2020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结束,结束后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0****灰色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非运营)带陈某回厂中休息,21时56分行驶至米东区远景东路,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带杨某某前往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检验鉴定结果为87mg/100ml,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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