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7********,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银河路与吉庆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4.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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