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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9********,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融水镇**小区B区吃饭喝酒后,到该小区的D区取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杨某某启动自己的车牌号为桂B****7的 “豪爵”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3、4米远,便被蹲守在此处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杨某某被带至融水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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