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02日23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6号车沿瓜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师家村段,撞于路边电源杆(师家村400V六台区综合变07)后驾驶陕A****6号车驶离现场,行驶至瓜彰路杜曲街道中心幼儿园处熄火停放。事故发生后,被出警民警查处,发现陕A****6号车副驾驶乘坐人杨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将两人带至长安区医院抽血。在调查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民警发现杨某某于2019年12月02日21时许在太乙长安道与李某某等人饮酒后驾驶陕A****9由太乙长安道出发与2019年12月02日22时许经过西太线西江坡段。经鉴定:杨某某血醇浓度为115.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长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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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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