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西峡县城**路**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将张某某(已判决)拉至西峡县城区**路**超市门口路段,将车交给喝酒后的张某某,后张某某驾驶行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南五十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9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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