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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5日,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施秉县城关镇十字街方向往一中方向行驶,20时24分,行驶至文化路5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1.17mg/100ml。

同时查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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