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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本院以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道路运输证驾驶BD****号小型汽车到盘州市**中学门口拉客,王某某等14名五中学生乘坐BD****号车辆前往乐民,杨某某对每名乘客收取30元车费,9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镇**景区南门售票处被查获,该车核载7人,载客15名。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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