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暂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唐**。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荔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 年03 月11日,杨某某喝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贵JM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三力酒店往荔波县汽车站方向行驶,23 时30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江滨路嘉和中央城路口+100 米处时,杨某某驾驶的贵J M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前部撞上三力桥头圆盘边上的护栏,造成杨某某驾驶的贵JM9***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荔波县公安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荔波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辩解称其未驾驶摩托车,只是推摩托车,并且案发地与杨某某喝酒地距离并不远,因此无法认定杨某某是否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摩托车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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