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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6号

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社区**楼盘**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37分许,杨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C4****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停车场往新蒲中桥还房小区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长征大道日月星城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三大队交警发现有酒驾嫌疑。杨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失败,随即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学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78mg/100mL,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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