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3********,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1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其贵J****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200米处时,被龙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抗凝管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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