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日19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5号小型越野客车,由丽景人家小区方向往江南方向行驶,行至万通大桥红绿灯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西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