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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18〕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王某某、胥某某等人在射洪县青岗镇文化路54号烧烤店吃饭、饮酒。饭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自己的藏******汽车从文化路出发到青岗镇加油站第二服务区加油。当车行驶至青岗镇加油站第二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9.6mg/100mL,后将其带至射洪县**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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