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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70********,回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住河北省遵化市**胡同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13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辽N*****灰色丰田霸道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石人沟道口时,被交警拦停检查,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8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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