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本科文化,**局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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