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花园自己家里吃饭,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白酒,于次日早上10时许,杨某某驾驶新NQ****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花园小区行驶至**路**人民医院门口前,与一辆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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