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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甲,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南,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对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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