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2时46分,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重庆南路安达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在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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