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大寨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9月26日)。
马关县公安局认定:
2018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文山方向往都龙方向行驶,18时23分许,行驶至文都线与马关县幼儿园岔路口时,所驾车辆尾部与田某某驾驶的云HZ****号小型客车前部相撞肇事,造成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及两车受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2月11日,经马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92.27mg/100ml。马关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鉴定的酒精含量虽然达到92.27mg/100ml,但其在案发当天是否饮酒存疑、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自己属于醉酒驾驶存疑,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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