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0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鲁山县城工业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人民医院后门附近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5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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