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18分,杨某某驾驶辽P****8号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龙港区丹绥线1194公里加400米处,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属醉酒状态。后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呼气测试现场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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