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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现住地浙江省龙港市**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C3****小型客车从浙江省龙港市爱上云唛KTV出发,沿着龙港大道往西五街方向行驶。当日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西五街458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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