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1时33分,杨某某与朋友喝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着张某某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桐城**处,因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刘某某发生争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其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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