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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00000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4********,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11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9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迎宾大道50米(岑巩县贵阳银行对面),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Oml。后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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