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00000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现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3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9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迎宾大道50米(岑巩县贵阳银行对面)处,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Oml。随后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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