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2********,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点左右,杨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豫C*****二轮大阳牌摩托车,在古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城寨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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