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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2********,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小区**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决定,于20204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点左右,杨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豫C*****二轮大阳牌摩托车,在古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城寨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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