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2********403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华粮集团***粮食中转库职工,住农安县农安镇****四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17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8日19时40分,杨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党校胡同北口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检查发现驾驶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现场取证后,民警口头传唤杨某某至农安县公安局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随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委托医疗机构对杨某某静脉血予以采样,并送检。2016年9月8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显示,从送检的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3.76毫克/100毫升,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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