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2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牌小型越野客车由渭源县会川镇沿省道227线向渭源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27线192km+100m处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渭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依法提取杨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92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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