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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街**号**楼**号,住太原市**区**街**园**号楼**座**。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02时18分左右,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5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平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内环街,在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中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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