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2时33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深州市**村乡间小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为117.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认罪认罚,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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