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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别名大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汉族,大专文化,通江县林业局职工,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路**号,住四川省通江县**社区“**”小区2栋2单元29楼1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左右,杨某某(大)与何某甲、路某某、周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大)等人受香港黑帮电影影响自命名成立“东兴帮”,公认何某甲为老大。2002年2月6日晚,因杜某某与廖某某有矛盾,廖某某找人用枪将杜某某、杨某某(大)在通江县“GNG迪吧”打伤。“东兴帮”成员杨某某(小)、杨某甲、贺某某、路某甲、何某乙、易某某、杨某某、向吗、廖某甲、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大)、刘某某在通江县周家坝和东门大桥路口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后在蹇家山抓住了廖某某和两名枪手。何某甲因与陈某某有矛盾,便谎称廖某某交代枪手是陈某某雇请的。2002年2月7日凌晨,何某甲带领杨某某(大)、杜某甲、杨某某、张某某、路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屈某某、易某某、何某乙 等人冲入陈某某家中。何某甲、易某某、杨某某(大)、杨某某、杜某甲用木棒、砖头、铁链对陈某某、张某某、周某甲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张某某为轻伤,周某甲为轻微伤。2002年2月7日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但未将杨某某(大)等人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02年底,杨某某(大)脱离杜春江黑社会性质组织,再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大)上述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杨某某(大)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杨某某(大)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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