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娄底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挂靠长沙市**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冷水江市**休闲公园土建、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建设。2012年5月,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材料款,杨某某安排陈某某(已被不起诉)依程序向业主单位即冷水江市**局申请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后陈某某持冷水江市**局证明、工程款发票及支付工程款支付报告向冷水江市**评审中心审批支付工程款,冷水江市**评审中心经审核批复90万元工程款。2014年1月27日,杨某某拿到90万元的财评审批表后,指使陈某某将该财评审批表上的工程款支付金额修改为500万元。后陈某某持已被修改的财评审批表、发票和支付申请报告到**局支付中心办理了付款手续。2014年1月29日,冷水江市**局向杨某某支付了500万元的工程款。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冷水江市**评审中心431381*******”的印文不是盖印所形成,“经办人员”和“评审中心主任意见”栏内的字迹均不是书写所形成。
2018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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