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1********,汉族,大学本科,湘潭市**中学教职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湖区东塘派出所华银园社区韶山**路**号**栋**单元**房,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年底,杨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屈某某介绍湘潭市**置业有限公司新城璟隽项目“清包”工程,谎称拿下该项目需要2万元活动经费,诈骗受害人赵某某、屈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杨某某将该2万元挥霍一空。
2、2018年5月14日,杨某某以介绍湘潭**置业有限公司新城璟隽项目的智能化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屈某某、赵某某信任之后,用其私刻的“湘潭市**置业有限公司”公章以及模仿湘潭市**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砥的笔迹与受害人屈某某、赵某某签订了一份“新城璟隽项目智能化安装工程承包施工意向协议书”,收取被害人赵某某、屈某某3万元好处费,后杨某某将该3万元用于偿还其在浦发银行的贷款。
3、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以成功签订“新城璟隽项目智能化安装工程承包施工意向协议书”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屈某某索要生活支出费用共计33000元。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_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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