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任通州**村**、县人大代表(均己免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通州**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平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时任通州**村支书的被告人杨某某用其妻金某某名字注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村民林某甲、骆某某、罗某某、林某乙(均未出资),注册资金30万元,由金某某任**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监事(独资)。2018年4月份,合作社因资金周转困难,时任临骋住村干部王某某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劝说贫困户到平塘县通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50000元特惠贷款入股合作社,同时要求被告人杨某某转10万元给自己使用负责偿还。事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便找到本村村民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劝说贫困户可以到平塘县通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50000元特惠贷款,以入股合作社的方式投资分红。并且承诺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贷款入股,每年可以得到8%的分红,贷款3年期满后由合作社负责归还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后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在杨某某的陪同下到平塘县通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将贷款64万元转入被告人杨某某个人的银行账号,被告人杨某某将9.2万元转给王某某使用(扣农户分红8000元)。2018年5月9日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到通州**村村委会与平塘县**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署资金入股协议,协议内容为;农户以50000元特惠贷款现金入股用于合作社种养殖和石材加工产业,每年按8%的分红,资金使用期限三年,到期由合作社负责偿还50000元特惠贷款入股本金。被告人杨某某按照与贫困户的入股协议,用所获贷款将2018年的分红4000元给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被告人杨某某将49.6万元入股资金用于**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本人石材厂开支和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8月9日村民林某丙等13户贫困户因末获得2019年度分红,遂向平塘县公安局报案。
本院认为: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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