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东胜区天佑大厦王小军办公室,将一辆在包头一家租赁公司租来的车牌号为蒙B**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自称是自己顶账顶回来的名义将该车以7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并签订购车协议,2018年1月份左右该车被租赁公司开走;2017年12月31日,在康巴什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室,杨某某将一套自称是自己所有产权的房产以20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社区**号楼**单元**室,由于该房屋没有房产证,杨某某给王某某提供了该房屋是杨某某所有的产权证明,后王某某得知该房子的户主是杨某某的父亲杨某乙所有,现杨某某母亲奇某某在居住,杨某某的母亲不承认该房屋为杨某某所有。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计诈骗王某某27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杨某某在租赁汽车抵押借款事实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足以认定杨富荣在以房抵债事实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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