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杨某某于2014年9月底到2014年11月期间,通过熟人介绍、张贴广告等方式在阳泉市化工厂东区承揽贺某某、苗某某、康某某、李某某、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八家新房装修业务,并与该八位被害人签订家居装饰合同协议,以收取装修定金、工程款等为由,分别收取贺某某5.6万元,苗某某5.5万元,康某某4.9万元,李某某5.5万元,晋某某3.7万元,王某甲5.9万元,刘某某5.3万元,王某乙7万元,共收取八位被害人43.4万元。二期工程未完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告知八位被害人的情况下便不知所踪,导致被害人装修工程无法正常继续,给八位被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经山西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给上述八名被害人造成144187元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