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住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凤城**号楼**单元1602户。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2月18日,杨某某与牟某某签订汽车4S店经营承包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杨某某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及代理**公司4S经销权等转让给牟某某,转让款为150万元。2012年12月29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牟某某即按合同约定将150万元转到了杨某某的账户,后杨某某逃匿。经查证及鉴定,杨某某与牟某某签订的汽车4S店经营承包权转让合同中丙方青岛******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杨某某伪造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牟某某造成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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