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商洛**汽贸有限公司通过分期付款购得别克牌昂科威越野车一辆,首付90080元,每月月供5571元,分期期数为36期,杨某某、王某某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1日五个月内偿还月供金额共计27215元。为了偿还债务,2017年4月杨某某、王某某将车辆抵押给西安**车贷公司借款13.7万元,并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借款后王某某、杨某某没有经济能力将抵押车赎回,西安**车贷公司将该车辆卖到湖北省天门市,商洛市商州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在湖北省天门市将该涉案车辆扣押并发还于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已经将该车过户给商洛**汽贸有限公司用于归还欠款,商洛**汽贸有限公司对其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杨某某、王某某与商洛**汽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