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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组,现住赤峰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2 年杨某某以**公司第五项目部的名义承包**公司的巴林左旗**楼工程, 2012 年10 月19 日,杨某某在巴林左旗**将**室楼房以285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于某某,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并收取于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85000 元。

2 、2012 年10 月21 日,杨某某在巴林左旗**将** 室楼房以每平米2900 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书(由杨某某的授权人蔡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并收取王某某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33600 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 室、**室楼房出售后,又于2014 年8 月15 日以100 万元的价格将**室、**室楼房以及**室、**室、**室出售给程某某(程某某与何某某合资出100 万元人民币购买)并在**公司林东项目部售楼处给程某某出具商品房认购合同(由**公司林东项目部领导孙某某及建筑商杨某某与程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2015年10月17日,杨某某知道将** 室、** 室、**室、**室、**室楼房进行重复销售,然后用**室、** 室、**室楼房(由**公司林东项目部领导及建筑商与何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替换出售给程艳文的**室、**室、**室楼房,骗取程某某购买**室、**室楼房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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