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巷镇**村**组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街道**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6日,莒南县人民法院移交侦查函至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称:在审理杨某甲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经依法侦查查明杨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至当年底向杨某甲购买木材数十车,货款没能全部付清后,又于12月1日再次购买一车木材,并称货到后将货款全部结清,事后杨某某没能兑现,而且不知去向,共计欠货款1459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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